加拿大选择同居关系(Common-law)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有朝一日分手的时候,同居关系和结婚关系能够受到的法律保护是大不一样的。一位华人女子与男友同居了13年,分手后在争夺前同居男友名下物业时遇到麻烦,打了5年官司最终都输了。
据明报报道,陈某与D先生在2001年相识,旋即相恋并开始同居,但到了2014年7月关系破裂分居。分居后不久,因为男友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后获得大笔现金,陈某要求分一杯羹,但主持聆讯的法官认为陈是在索取不当得利,因此驳回陈的请求。
陈某上诉抗辩称,她有权分享双方一同居住过的房屋的收益,因为这是一个共同家庭产业(Joint Family Venture)。
上诉庭法官审阅卷宗时发现,陈某男友D先生名下在多伦多的两处处物业都是在D先生与陈某开始同居前十多年就已购买的。自始至终,陈从未帮助D先生偿还按揭贷款,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赎买B房产的产权,因此B房产的所有权,始终是在D先生名下。因此法官驳回陈某上诉。
据CBC报道,阿省女子Denise在与同居20年的伴侣分手后,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才争取到自己的一份财产。
Denise说,我以前完全没觉得自己的亲密关系和街上那些碰巧选择结婚的伴侣有什么不同。
Denise和同居伴侣共同抚育三个孩子,分手时他们拥有两幢房子,但都不在她的名下。分手后她发现,自己没有资格拥有任何一所房产,因此她和孩子不得不搬到远亲家中暂住数月。
阿尔伯塔省并没有法律保障同居关系分手后可以分割共同财产,而婚姻财产法是默认双方有权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富。
同居关系的伴侣如果不能就分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就只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Denise和前任伴侣的官司打了四年,“我证明了我们曾是一个家庭,因此我得到财产的50%,赢得了官司”。但同时,她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她为此已经花了 $124,000,而官司还没结束,因为她的前伴侣上诉了。
法律需要作出修改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根据加拿大统计局的数据,去年10%的阿省伴侣是同居关系。
从2006年到2016年,同居关系的增幅为38%,阿省全部结婚伴侣的数量仅增长了20%。
阿省法律改革机构认为, Denise的案子正好说明是时候修改相关法律了。
该组织已经提议,按照卑诗省法律修改阿省法律,因为卑诗省在财产权方面,对同居和婚姻关系的伴侣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注意!加拿大各省定义不同
从法律上讲,同居关系在省的管辖权限内,因此,每个省对“同居”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关的规定都不一样。
在BC省法官作出一项裁决,对“配偶”一词做出了新的定义,同居的伴侣只要一起生活了两年以上,地位就和已婚夫妇一样,拥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相比加拿大其他省份,BC省对同居的定义和保护是最为完善的,它改变了对配偶一词的法律定义,在涉及到财产和债务的部分,BC省家庭法对配偶的定义是结婚双方,或并未结婚但是以婚居方式共同生活超过两年以上的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同居与结婚唯一的区别就是取得家庭财产分割权资格的时间早晚。如果是结婚,哪怕共同生活只有六个月,在分居时就自动拥有任何一方名下,在伴侣关系中取得的财产的一半的权益。而同居则需伴侣关系持续两年后才有这种权益。
在阿省,同居关系被叫做“相互依存的成人伙伴”, 在阿省一对伴侣要在一起生活三年以上,或住在一起并有一个孩子,才能被定为 “同居关系”。
在大西洋沿岸的纽芬兰省,配偶共同生活两年后,可以被视为同居关系。
在新斯科舍省,一对伴侣必须一起生活了两年,才有权领取配偶赡养费,但同居配偶在离异的情况下没有权利分割拥有的物业,包括家庭住房或汽车。然而,如果同居配偶希望不结婚但享有结婚夫妻的权利,他们可以按照该省的一项特殊法律,注册登记作为“家居伙伴”住在一起。
安省和曼尼托巴省,同居的人必须一起生活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夫妻关系,或一起有孩子住在一起一年以上。
在曼尼托巴省,一对配偶需要去一个登记处注册,才能被确认为同居关系。
魁北克省是全加拿大唯一一个不承认同居关系的省份。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3年1月份作出一项裁决,各省有权自己决定,同居的伴侣是否可以享有与结婚夫妇同样的权利,从而也就等于允许了魁北克的现行法规,即两个人无论在一起生活了多久,同居关系不能得到与婚姻同样的认可。
分手时的财产分割
在加拿大的大多数省份,同居关系得以承认,但同居关系并没有划定在离异情况下财产应该如何分割,除非两人在同居时签署了财产协议或其他的法律文件。
安省法官布朗斯通说,在安大略省同居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婚姻破裂,双方当事人对家庭净资产享有同等权利,各50%平分。家庭净资产包括房产,RRSP,退休金等。而同居关系并不拥有相同权利。例如一对夫妻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其中一方拥有30万的Pension 退休金,另一方则没有。离婚时,没有退休金的一方同样可分得15万。而在同居关系中,有30万退休金的一方则不需分一半给同居伴侣。
法律界人士建议签署同居协议
同居协议和“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界人士认为,婚前协议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如何处理物业,婚前有哪些物业,分手后如何分配,先小人后君子,大家都省点律师费。同居协议也一样,将同居物业的分手条款明言在先,双方都可避免官司。
有相当部分人认为在开始一段关系前“签协议”有伤感情。有些华人父母在给儿女送婚姻礼物时,最普遍的礼物就是送物业首期。在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如何令自己的子女不吃亏?最好的办法就是,父母可以要求在按揭合约中注明首期是由父母支付,一旦婚姻破裂,父母可先取回这笔钱,儿女再与伴侣平分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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