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国留学生,2017年结婚后来到多伦多,在短短4个月内就买了三套房子,夫妻双方及其各自父母都不同程度参与房子的购买过程,但离婚后却不想分给老婆,结果双方闹上法庭,法官近日对此案进行判决。
两名学霸C先生(化名)和L女士均出生于中国,L女士 2001 年随父母移民加拿大。
C先生父母则在中国居住,2009年,C到留学美国上大学。
2013 年,两人在美国藤校哥伦比亚大学攻读研究生时相遇,两人约会并开始同居,C读double E电气工程,L读Health services。
2017 年 3 月结婚,然后搬到多伦多地区。
回到加拿大后,L同学到多伦多大学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C先生则任职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
2017 年搬到多伦多后的几个月,双方同意以C先生的名义购买的三处多伦多地区房地产。
1、多伦多市中心Front大街公寓楼花,目前还没有落成
2、奥尔维尔一套房子,2017 年 9 月交接
3、多伦多市中心Scott大街公寓楼花,2018年9月已经交接
而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父母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其中一处或多处房产有关购买的事件。
不过,根据法庭文件认为,上述三套房子都不属于婚房,两人长时间居住在密西沙加娘家。
结婚不到2年,2019年1月,两名学霸就分居了,但是,三套房子的名字都是男方。
分居四个月后,女方发起诉讼,要求三套房子一人一半产权,并且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
L女士向C先生要求约 700,000 加元的婚后均分付款,并提出了一项信托索赔,要求拥有三处不动产中 50% 的权益。
她的立场是,用于购房贷款的25万预付款是娘家方面向两人提供的,所以还要求男方还这25万加元;而男家父母用于购买房产的预付款的大约22万加元是双方共同赠送的礼物。
不过,C先生否认前妻对这三套房子拥有任何所有产权或其他利益。
C说,他是房产的唯一产权实益拥有人,在分居之日计算净家庭财产进行分家产时,其价值应包括在内。而当时他只欠前妻的金额大约是 7 万加元。
C说,娘家用于购买房产的任何资金都是送给他一个人的礼物,而不是送给前妻L女士的礼物。
他承认从娘家那里获得了购买房产的贷款,他说这些贷款是他一个人的,并且已经部分偿还。
C先生否认任何进一步的款项是前妻或她父母的。他还争辩说,对于配偶赡养费来说,他已经没有欠任何数额。
两名藤校学霸,最后为了三套房子对簿公堂。
近日,法官对此案做出判决。
法官对三套房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
第一间:Front楼花
2017 年 6 月,以C先生名义购买,合同总额大约55万,目前分5笔支付了近11万预付款。
1、2017 年 6 月: $5,000 元(来自L女士的个人银行账户)
2、2017 年 7 月:$22,400 元(来自L女士的的个人银行账户)
3、2017 年 10 月:$27,400 元(来自双方的联名银行账户)
4、2018 年 8 月:$ 27,400 元(来自双方的联名银行账户,但其中25,000资金是来自女方的信用额度line of credit)
5、2018 年 11 月:27,400 元(其中 27,000 元来自女方父母的联合信贷额度)。
双方同意该楼花公寓单元在分居之日的价值为 67万元,以及当前市值为 71.5万加元。
第二间:奥克维尔房子
2017 年 7 月,以C先生名义购买,合同总额为77万加元,该交易于 2017 年 9 月完成,该物业产权以男方个人名义注册。
该房子首付和成交费用(包括押金)的总金额为 16万多加元,男家父母共提供了 22万加元购买该房产。
装修后,奥克维尔的房子用作出租物业。
双方同意奥克维尔财产在分居之日的价值为大约85加元,当前价值为 133万元。
第三间:Scott 公寓
2017 年 9 月,签订了楼花转让协议购买了Scott 公寓,楼花原价约52万,两人加价9-10万购买。
L女士父亲友人为购买价预付了 17万加元,其中11万转入双方的联名银行账户,另外转入转让人经纪的指定户口。
公寓单元 2018 年 9 月交接,双方同意,女方父母为最终交接提供了 近46万的贷款,该物业以男方的个人名义注册。
分居之日,该公寓价值为 82万加元,当前估价为 90万加元。
在他们的婚姻期间,双方仅短期居住在Scott 公寓单元。
施工完成后,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从女方的 Queens Quay 公寓单位搬到 Scott Street 公寓单位,最终于 2018 年 9 月完成购买。
2018 年 11 月或 12 月,双方离开Scott 公寓单元,搬进了密西沙加娘家。不久之后,双方分居(2019 年 1 月)。
因此,在分居之日,斯科特街的公寓也不是他们的婚姻住所。
根据近日的法庭判决,法官对于第一套房50%-50%产权均分不存在异议,Front楼花的款项基本是女家所出。
至于奥克维尔房子,男方作证说,他告诉前妻,他父母提供的资金是为了买房,但没有告诉前妻,这些钱是送给他一个人的礼物。
他解释说,对他的妻子这么说是不礼貌的。女方律师争辩说,如果这笔资金只给他一个人,他会向前妻说清楚以避免任何误解。
L女士称,她为奥克维尔的房屋交易贡献了她的时间和精力。她积极参与房地产搜索,她查看了挂牌并参加了stage看房。
对比在奥克维尔房产搜索过程中,双方建立了一个“微信”群。
购买完成后,她和母亲参与了装修过程,包括材料和价格,以及解决装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法官最后判决时认为,男方父母为购买奥克维尔房子而预付22万加元的资金是单独送给儿子的礼物,女方在奥克维尔房子中没有任何产权。
至于Scott公寓,首期出资是女方父亲的友人,抵押贷款是女方母亲。
男方称,对这套公寓的投资是他一个人完成的,前老丈人友人为购买该物业提供的17万加元是送给他一个人的礼物。
男方提出这个观点的理由是,在双方分居前,他与友人关系密切,几乎每周都会拜访他,与他聊天并在家里帮忙。
应男方的要求,友人还向他提供了一份签名的“礼物信件”,以协助他获得抵押贷款。所以,男方称赠予他购买该物业的礼物与对方的愿望是一致的。
值得一提的插曲是,根据法庭文件的叙述,2019 年 7 月,女方当时与母亲和父亲友人一起到奥克维尔的家中取床,奥克维尔家当时是前夫和从中国来的父母的住所,当时C先生和友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并报了警,C先生被捕并被控袭击罪,在签订和平协议后,这项指控随后被撤销。
男方承认从娘家那里获得了 46万元的贷款(他已部分偿还),但表示这笔贷款是给他一个人的,而不是双方共同的。
所以,男方还提出,前妻声称她在公寓拥有产权权益的说法毫无根据。该物业的购买价款主要由友人赠送的资金和以自己的信用获得的借款抵押资金支付。他还全权负责偿还女方父母的 46万元贷款,以支付最后交割时到期的款项。
结果,法官最后相信男方的说法,认为L女士对Scott公寓没有产权股份,男方C先生是唯一的实益拥有人。
最后结果是,三套结婚后才购买的房子,女方只分到半套,还是半套还没交接的楼花,其他两套价值分别为133万的奥克维尔房子和 90万加元的Scott公寓尽归男方所有。
对于法官这个判决,大家怎么看?
扫码参与评论与作者和更多用户交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