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去年花$390万买下豪宅 为何仍赶不走原屋主?

萨省中文网2024-06-13

一栋位于温哥华西 35 大道的房屋去年出售,买卖者都是华人,新屋主花了 390 万买下豪宅,但旧屋主却迟迟住在里面,而且旧屋主刚...

一栋位于温哥华西 35 大道的房屋去年出售,买卖者都是华人,新屋主花了 390 万买下豪宅,但旧屋主却迟迟住在里面,而且旧屋主刚赢了诉讼,阻止新屋主一段时间内不能驱赶他们。

CTV 报道,卑诗省最高法院法官 Kevin D. Loo 的判决书上称,刘凤霞和冯连斌 (Feng Xia Liu & Lian Bin Feng, 音译) 本是西 36 大道一套房屋的业主,去年 4 月,他们与王善光和张华云 (Shan Guang Wang & Hua Yun Zhang) 签订了买卖合同,以 390 万的价格出售该房产。

成交前,买家和卖家签订了一份住宅租赁协议,允许刘和冯继续住在该房屋中直至 9 月底。

租赁协议的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 日,要求刘和冯每月支付 5,500 加元的租金,并要求他们维护房产并继续支付水电费。

正如判决中所引用的,买卖合约承认了租赁协议,并指出“卖方无需支付保证金”,但买方将“扣留”购买价格中的 10 万,直到租赁结束前。

“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租赁协议规定的固定期限结束以来,请愿人采取的立场是,他们有权继续以按月租赁的方式居住在该房产中,并且可用 10 万的扣留金 (holdback)中抵销租金。”

去年底双方对簿公堂。刘和冯控诉新屋主不当扣留保证金,

卑诗省租屋处 (RTB) 判定扣留金不是租房保证金 (deposit) ,试图让 RTB 命令王和张向他们支付保证金和其利息,外加“因不当扣留保证金而受到的法定处罚”。

今年 2 月,RTB 仲裁员得出结论认为,扣留金不是保证金,理由之一是买卖合约中的条款规定不需要此类保证金。这个判决有利于新屋主。

因此王和张于 3 月 1 日向租户发出 10 天的终止租约通知。

刘、冯针对该通知提起争议,再次向 RTB 寻求仲裁。

第二个 RTB 案件于 4 月审理,仲裁员得出的结论是,RTB 先前的裁决认为扣留不是保证金,这意味着租户确实拖欠了租金,仲裁员又发布了有利于王和张的判决,让新屋主可以驱赶租户。

不过刘和冯向卑诗法院提出上诉,暂停了驱赶令。

最终法官推翻了 RTB 决定,认为“称扣留金不是保证金的结论是有缺陷的”。“我认为,10 万的扣留金显然是保证金。很明显,扣留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租户对财产的义务。”

这个翻盘决定,代表刘和冯胜诉,他们可以继续租在此豪宅中,还赢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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