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Financial Post报道,加拿大税务局(CRA)和法院正严厉打击利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旅行,不允许安省一个家族企业的四个兄弟姐妹冲销约$50万加元的差旅费用。
开公司可以为了税务目的而冲销各种费用,是令加拿大小企业主津津乐道的一个好处。但这并不意味着什么杂七杂八的费用都可以冲销。
原则上,公司经营和开展业务的费用在税收方面可以得到适当扣除,但该费用必须是为了赚取收入而合法产生的。否则,加拿大税务局可以拒绝费用扣除并对员工或股东福利进行审查。
一旦确定不能扣除,可能因为双重征税而得不偿失——一是不被允许扣除的费用会使应税收入和税款增加;二是这些费用将作为股东或者员工福利记入收入,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这也正是本月初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中实际发生的情况。
该案涉及安省的四兄弟姐妹。他们经营一家大型奶制品厂,生产奶酪和酸奶等多种产品,销往北美各地。该企业是一家法人企业,每个兄弟姐妹都同时是企业的股东和员工。
CRA对该家族企业2014、2015税务年度的申报进行了审查,取消了近50万加元的经营费用。在这些费用中,近$35.5万与差旅费(包括餐费)有关。
CRA对每一个兄弟姐妹都重新进行了评估,与不可扣除的差旅费有关的各种金额都作为股东或者员工福利被记入他们的个人收入。
这些金额相当可观。
其中一位担任公司总裁的兄弟,其2014年和2015年的收入中分别有约21.1万加元和15.7万加元被记入股东福利,这是他本人、妻子和母亲旅行费用的一部分。
另一位任职财务主管和人力资源总监的姐妹,也必须将23.7万加元和18.2万加元记入这两年的股东福利。
其余二位家人在这两个税务年度增加的股东福利分别为$2.7万和$5万。
在税务法庭上,纳税人表示,公司支付的所有差旅费都是为了获得或产生商业收入,例如与世界各地的供应商会面或开发公司的业务市场。这些差旅费“不属于个人性质”,不应计入他们的应税收入。他们还辩称,四兄弟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只拥有公司的优先股,而不是普通股,不应适用股东福利。
但加拿大税务局并不认同上述说法,称审查中发现的不允许扣除的费用都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无关。
在初审中,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出庭作证,但她的证词“含糊不清、前后矛盾”。法官都听不下去了,直言“她作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不知道哪些费用是个人费用,哪些费用是业务费用,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
公司董事长的证言也被认为不可信。他声称CRA不允许扣除的差旅费都是出于业务目的,但却无法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文件证据来证明公司可以扣除这些差旅费。
在该公司申报扣除的全部差旅费中,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员准备放行约20万加元的差旅费,无需除信用卡账单以外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前往迪拜参加年度贸易展以及前往芝加哥、纽约、温哥华、圣地亚哥和华盛顿的差旅费。
前往巴黎、阿鲁巴、拿骚和蒙特朗布朗的旅行费用、付给 Sunwing Vacations 的费用则未获批准。因为审计员认定这些都是该公司为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员支付的个人费用。
其他不允许的旅行费用包括:在荷属圣马丁产生的信用卡消费,包括各种餐厅餐费;在魁省翠湖山庄费尔蒙酒店、阿鲁巴岛的丽思卡尔顿酒店和大开曼岛的丽思卡尔顿酒店的消费;以及兄弟姐妹的配偶在蒙特利尔的高档百货商店Holt Renfrew 产生的一些费用。
其实法官原本预期,在审判过程中,四兄弟姐妹能够提供一些有力证据,据理力争。像电子邮件、活动邀请、会议议程等等,都可以作为支持性文件,表明各项差旅费的用途。
但法官惊奇地发现申诉人什么证据都拿不出来,想网开一面都找不到理由,于是得出结论,这些费用根本不能作为经营成本扣除,而是个人费用,将作为股东或员工福利计入兄弟姐妹的收入中。
即便如此,四兄弟姐妹还是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
在6月17日的审判中,联邦上诉法院的3名法官一致同意,维持初审判决,因为还是“完全没有书面证据”来支持纳税人的说法,即这些费用是为了赚取商业收入而产生的。
法官们还讨论了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只持有优先股,不适用股东福利的辩解,指出税法在评估股东利益时“不区分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因此,“目前……没有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这个案件无疑给小企业主敲响了警钟。哪怕是纯粹的家族企业,也不是各种费用想报就能报、想报多少报多少。任人唯亲也要真有这个能力才行,财务和税收规划这种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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